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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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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9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聲請人 盧幼琴、盧爾成、盧臘梅、盧梅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幼琴、盧爾成、盧臘梅、盧梅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0九七二九八九五二二號、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部退一字第0九八三0八一三四九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0九七二九八九五二二號、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部退一字第0九八三0八一三四九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一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六九一號裁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部退一字第0九七二九八九五二二號、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部退一字第0九八三0八一三四九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是應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無視聲請人已繳交抗告費之事實,仍以「逾期繳交」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且未踐行平等程序,遲滯送達該裁定文書。系爭函則誤判聲請人家屬非志願役,且變更退休年資之申請請求權亦已消滅,損及聲請人家屬之退休待遇及相關補助費用,並認定聲請人謊稱其家屬為志願役男,係出於騙取退休年資之目的,乃對聲請人之人格侮辱。均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查系爭函係聲請人請求給付退休金等,銓敘部所為拒絕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未繳納一審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核聲請意旨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為爭執,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幼琴、盧爾成、盧臘梅、盧梅香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