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2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六號確定終局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五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以及前開裁定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五號刑事判決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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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六號確定終局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五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以及前開裁定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五號刑事判決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三六號確定終局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五八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以及前開裁定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五號刑事判決見解不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泛詞指陳法院誤用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二五八號判例,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有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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