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小額民事判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國小字第2號小額民事判決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就國營企業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以及聲請人考上公務人員之個資是否屬同法第2條之個人資料,皆無明確規定,有違憲法上之明確性原則,必須統一解釋等語。核其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陳智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