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4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9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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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四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四七○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三三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九十二年間辦理遺產稅申報,原列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主管機關核定追徵差額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聲請人申請復查後不服而提起訴願遭駁回,惟聲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嗣聲請人申報遺產稅事件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宣告不予適用,聲請人乃依該解釋申請重新核算上開扣除額,惟財政部系爭函以上開解釋作成前,除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事件外,扣除額已確定之事件不予變更而否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確定終局判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八號及第五九二號解釋,以及系爭函釋,認聲請人所為變更扣除額之申請,無上開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適用,聲請人乃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係以行政命令限縮法律所定上開扣除額之範圍,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確定終局判決關於本院釋字第六二○號解釋效力,是否及於該號解釋作成前之事件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函究有如何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權利之處。況本院解釋僅生嗣後效力,聲請人既非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之聲請人,該號解釋作成前已確定之行政爭訟事件,自非該號解釋效力所及。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4次會議
聲請人
蔡○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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