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5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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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程序上駁回上訴;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應以原審之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三九五次、第一四00次及第一四0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起聲請,聲請意旨係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既未沒收任意推定之犯罪凶器,足證凶器不存在,又僅憑被害人片面之詞即論處聲請人重罪,顯屬違反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之違背法令事由,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亦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罪刑相當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證據認定及判決結果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其何種憲法上權利因此受有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陳憲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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