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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6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7 年 10 月 18 日

案由

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許宗力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以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抗告無理由部分,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至於一部追加之訴不合法部分,因無抗告救濟之可能,亦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共同訴訟之聲請,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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