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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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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69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聲請人 陳○正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正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引用修法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引用修法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五九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三四七號民事判決,引用修法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七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再次聲請,仍僅泛稱前揭判決所引用之修法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認該條「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之義,同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之法律見解,有濫用心證裁判之疑義云云,無非爭執原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5次會議

聲請人

陳○正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