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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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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6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聲請人 廖家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廖家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四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僅被告得聲請法院酌量減輕其刑,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侵害第十六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限被告得向法院聲請減輕其刑,排除檢察官、律師、代理人、輔佐人之聲請權,不當剝奪被告可能獲得量刑減輕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民受訴訟權保障之意旨,且系爭規定使法院無庸主動審酌被告有無減輕其刑之情況,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由法院依職權上訴之設計不同,違反平等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廖家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