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1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秦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未對本案再予調查,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進行交互詰問,顯已違背法定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未對本案再予調查,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進行交互詰問,顯已違背法定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3號刑事判決,未對本案再予調查,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進行交互詰問,顯已違背法定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對本案再予調查、未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進行交互詰問,以及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趙秦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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