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4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𡛾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三號判例,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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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三號判例,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三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違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又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聲請意旨略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系爭判例增加須按「同樣條件」方得為之。該條之優先承買權,係存在於個別之共有物上,故所謂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應就各筆土地分別認定;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應就執行法院合併拍賣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增加法條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且與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而有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之必要等語。關於聲請解釋部分,核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許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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