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26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9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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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不得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謂前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等之違法,且不允許聲請人上訴係剝奪人民訴訟權,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之問題。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9次會議
聲請人
魏○團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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