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7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1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0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四二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決,誤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前段、第三類前段、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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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四二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決,誤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前段、第三類前段、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四六號函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四二九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決(統稱:確定終局裁判),誤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前段、第三類前段、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四六號函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五條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指摘法院誤認聯合執行業務所得為駐診拆帳之受僱所得,且不當適用七年核課期間之規定云云,均僅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誤,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6次會議
聲請人
蕭0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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