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4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0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就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認減刑後重定之執行刑,未較減刑前所定者為重,即符合法院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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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就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認減刑後重定之執行刑,未較減刑前所定者為重,即符合法院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又上開見解與同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三0號、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認減刑後重定之執行刑,須較減刑前所定者為輕,始無悖減刑之目的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就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減刑後重定之執行刑,未較減刑前所定者為重,即符合法院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聲請解釋;又上開見解與同法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三0號、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認減刑後重定之執行刑,須較減刑前所定者為輕,始無悖減刑之目的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令及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林0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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