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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88號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林○象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自行提出之車禍鑑定應斟酌之相關資料,以其不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專業背景為理由,不予採信,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以錯誤之見解為錯誤之審判,有違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依法獨立審判之意旨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林○象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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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6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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