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2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紹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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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假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聲明異議再抗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命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有抽象、籠統之嫌;且施用毒品行為,保安處分執行法未明文規定得作為撤銷假釋之理由,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有施用毒品行為,違反系爭規定,而駁回抗告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六八號裁定所提起之再抗告,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羅紹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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