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所適用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原則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2)審核標準之B、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及C、出(承)租人收益審核標準,違法限制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原則工作手冊(下稱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2)審核標準之B、出(承)租人生活費用審核標準及C、出(承)租人收益審核標準(下稱系爭規定),違法限制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違反遺產分割自由原則,認定聲請人所繼承之耕地承租權僅得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且就內政部中華民國74年9月20日台內地字第345012號函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致聲請人受不合理之差別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2、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將繼承耕地承租權之全部承租人收支合併計算而認出租人合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准出租人收回自耕,既無法令依據,亦有違反減租條例保障承租人一家生活之意旨。3、工作手冊及系爭規定未經減租條例明確授權訂定,且未明訂「承租人因繼承而有數人時,雖有分戶分耕及各自繳租予出租人之事實,仍應將各承租人收支合併計算」,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