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應詳載姓名及住居所,不得以郵政信箱代之;不合者,應命其補正」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及第一一九一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八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規定,聲請解釋。然查本件聲請書之聲請人及代表人欄均以打字方式為之,皆未蓋章,代表人亦未簽名,且聲請書未載明聲請人主營業所之詳細地址,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處大三字第0940000045號函通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已於同年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首揭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進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