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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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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754號

解釋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聲請人 吳陳法等二十六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1 年 05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89次會議
聲請人
吳陳法等二十六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該函示將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範圍,限於配偶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所取得之原有財產,與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號函之見解有異,及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而未具體說明有如何牴觸憲法規定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9次會議

聲請人

吳陳法等二十六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