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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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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44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聲請人 張明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明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適用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六○○一四八二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適用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六○○一四八二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適用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下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九六○○一四八二九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援用系爭函對系爭規定之解釋,無視立法者有意明文之「業務」與「職務」之區分,恣意將立法者已明文定位為職務而非業務之大學教學事項,認定為系爭規定所稱之「業務」,忽略立法沿革,不當逾越法律解釋之界線,對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公證制度之機會,所有民間公證人之兼職均應向司法院聲請許可,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外,參照比較法制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比例原則,亦與立法者未限制民間公證人所有受有薪給兼職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均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1次會議

聲請人

張明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