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2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採從新從輕主義,而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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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刑事裁定,未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採從新從輕主義,而適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指摘上開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蕭○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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