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03號
112年審裁字第130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葉孟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處聲請人有期徒刑5年2月,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90號
聲請人
葉孟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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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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