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宴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1512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
¶2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林宴妃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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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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