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4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聲請人 林宴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林宴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1512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

2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聲請人

林宴妃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4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4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