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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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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2年審裁字第130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4號聲請人 李自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4號
聲請人
李自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國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意旨之「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既視為當事人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下稱系爭裁定意旨),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以及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規範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又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裁定意旨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僅係指摘其上訴及訴之追加遭法院駁回,故應屬違憲裁判等詞,客觀上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4號

聲請人

李自強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0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