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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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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統裁字第16號

112年統裁字第1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16號聲請人 蘇至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16號
聲請人
蘇至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扣押物清單之證據能力及未依法定程序調查等,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16號

聲請人

蘇至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統裁字第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