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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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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91號

112年審裁字第1291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4號聲請人 黃銘賢、許銘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4號
聲請人
黃銘賢、許銘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於軍人第一次退伍再役解召之情形,未目的性限縮將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利息排除適用,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體系正義及過度侵害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黃銘賢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許銘修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109年度年訴字第12號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二聲請人之聲請,各應以系爭判決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核聲請意旨,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4號

聲請人

黃銘賢、許銘修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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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