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
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5號
- 聲請人
- 鍾尚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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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2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經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5號
聲請人
鍾尚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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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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