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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5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0號
聲請人
王創永

案由

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其歷審裁判,有違憲之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書所載內容,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0號

聲請人

王創永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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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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