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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4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9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1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等規定,有違憲疑義,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9號

聲請人

彭宥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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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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