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24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41號
- 聲請人
- 杜永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以「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作為區分刑度之分類,違反平等原則;而以「發展組織」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作為規範,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41號
聲請人
杜永心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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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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