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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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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48號

112年審裁字第124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5號聲請人 施振鴻等7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5號
聲請人
施振鴻等7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7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月6日已送達,惟聲請人於111年10月3日始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85號

聲請人

施振鴻等7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