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112年憲裁字第2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540號
聲請人
李珍妮

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被告(即聲請人)之行為並未同時構成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罪為由,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僅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論處,是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基礎,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本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540號

聲請人

李珍妮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56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2年憲裁字第22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