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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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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35號

112年審裁字第123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2號聲請人 劉永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2號
聲請人
劉永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3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就系爭規定之各法定要件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2號

聲請人

劉永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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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