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29號
112年審裁字第122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80條、第170條規定,及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等疑慮,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93號
聲請人
陳文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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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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