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書之內容,並未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理由之記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