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03號
112年審裁字第120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5號
- 聲請人
- 黃敏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第15條生存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次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5號
聲請人
黃敏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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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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