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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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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2年審裁字第120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聲請人 孫維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孫維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6、4721、48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6、4721、486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06、4721、4865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至三),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及三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58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及三為確定終局判決。末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03號

聲請人

孫維賢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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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2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