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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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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96號

112年審裁字第119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2號聲請人 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聲請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內政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內政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內政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0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年度聲再字第46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6條、第273條、第278條、第283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系爭規定一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係主張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係就法院認定事實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一及二有何違憲之疑義。綜上所述,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2號

聲請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1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