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訴為同院102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效力所及,以及認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100793114B號函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而拒卻聲請人提起行政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80條規定之誡命。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聲請人
徐憲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