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139號
112年審裁字第113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徐憲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訴為同院102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效力所及,以及認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100793114B號函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而拒卻聲請人提起行政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80條規定之誡命。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聲請人
徐憲裕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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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3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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