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168號
112年審裁字第116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8號
- 聲請人
- 陳志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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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2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經該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是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8號
聲請人
陳志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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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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