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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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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54號

112年審裁字第115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5號聲請人 廖美燕、陳奕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聲請人
廖美燕、陳奕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惟聲請人於112年3月3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聲請人

廖美燕、陳奕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1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8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