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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
聲請人
吳弘毅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已具體敘明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

聲請人

吳弘毅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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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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