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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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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

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聲請人 吳弘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
聲請人
吳弘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已具體敘明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

聲請人

吳弘毅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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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