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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39號
聲請人
LIM HOCK SENG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39號

聲請人

LIM HOCK SENG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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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6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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