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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80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7號
聲請人
徐歷慶

案由

聲請人為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50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及二循序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惟上開之確定終局判決屬認上訴不合法之程序裁定,是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一應併予審酌,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7號

聲請人

徐歷慶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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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4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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