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074號
112年審裁字第107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2號
- 聲請人
- 黃耀輝等5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及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第28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聲請人上訴部分;嗣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裁判之基礎;其餘聲請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7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2號
聲請人
黃耀輝等5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07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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