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57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5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