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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45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0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57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5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0號

聲請人

彭宥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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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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