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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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109號
112年審裁字第110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2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40號
- 聲請人
- 施建銘、楊秋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及所…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分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一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聲請人二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2二、就聲請人一部分:
¶3(一)查聲請人一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6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5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71、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82、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9三、就聲請人二部分:
¶10(一)按聲請不備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11(二)本件聲請人二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12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3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40號
聲請人
施建銘、楊秋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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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1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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