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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83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59號
聲請人
張賽全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以新臺幣5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7公克1次(聲請人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原審判決未單獨為無罪諭知部分對其並無不利為由駁回,就原審判處其有期徒刑部分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59號

聲請人

張賽全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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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5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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