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及其再審、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111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及111年度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未探求當事人之真義,而就案件事實為錯誤認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裁判之認事用法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78號
聲請人
黃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