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82號
112年審裁字第98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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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命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應將所持有聲請人之股份移轉為國有之行政訴訟,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為必要參加、獨立參加,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法保障生存權、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訴訟指揮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9號
聲請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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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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