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2,169 萬判決 / 12,703 法規 / 23 萬白話解說

112年審裁字第101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4 月 10 日

案由

聲請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第96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之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29號

聲請人

陳建宏

附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12年審裁字第1016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